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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3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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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张某在县城一酒店办理住宿手续时,将轿车停放在酒店门口。因为影响了其他车辆通行,酒店工作人员让张某将车开走,结果遭到张某的辱骂和殴打,前来劝架的王某被张某用刀捅伤腹部,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在此之前,张某曾在2007年时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后被收监,于201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当时张某还处于未成年人行列。被释放后的张某再次犯罪,这种情况构不构成累犯? 记者通过律师和法院方面得知,张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新罪,本应以累犯论处,但张某前次犯罪时系未成年,则不构成累犯。 记者 崔洪英 通讯员 李久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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