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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出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遇古树名木必须避让
  • 2013年07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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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1日讯 (记者 刘遥)今后,开发建设施工涉及古树名木的,必须采取避让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施工。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临沂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该《办法》列出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几种行为:采伐、擅自迁移,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挖坑取土、淹渍或封砌地面、使用明火、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等行为。在树冠外侧5米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3米内埋设地下管线也不行。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以及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等损害行为都被禁止。
  令人关注的是,该《办法》提出,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也要将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列入规划中。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施工和安装中,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如因特殊情况不得不迁移古树名木的,要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移植的有关规定施工。
  该《办法》实施后,对于那些已经建设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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