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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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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14日讯 (记者 孙贵坤 通讯员 陈宏波)王先生在商城某市场购买了一台脱水机,使用一周后就发生故障无法正常工作,经维修后半个月内又先后坏了两次。王先生对此十分不满,要求经销商退货,但经销商只同意免费维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先生一气之下于7月5日投诉至批发城消协。 经调查,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并且有保修期内的三次维修记录为证,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为其退清货款,并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因此,王先生要求退货的主张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批发城消协对此予以支持。经消协工作人员讲解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销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退货返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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