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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容变“毁容”,治疗一个月才痊愈 |
| 美容院赔偿消费者2600元 | |
- 2013年07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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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16日讯 (记者 刘青 通讯员 邦国 传佼 田宏)为了美容,沂水县消费者冯女士在一美容院购买一张美容卡,没想到第一次接受美容后,第二天脸部、眼部就出现红肿、疼、痒现象,经过一个月治疗才痊愈。经消协调解,冯女士获赔偿2600元。 12日,沂水县消费者冯女士来到沂水县消协投诉,称一个月前她在下班的路上看到某美容在街头发放宣传单,于是就拿了一张。觉得宣传内容非常实惠,冯女士便于第二天去该美容院,办了一张1200元的美容卡。 没想到第一次接受美容后,第二天冯女士脸部、眼部就出现红肿、疼、痒现象。冯女士去美容院交涉,美容院人员立刻给冯女士进行了抗过敏处理,但未见好转。在经过近一个月的吃药、打针和输液后,冯女士才痊愈。冯女士为此要求美容院支付由此产生的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美容院只答应退还支付的1200元办卡费,冯女士要求未果便投诉到县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和美容院取得联系,对此事进行了协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服务效果及注意事项;因经营者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最终,该美容院退冯女士美容卡全部数额,一次性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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