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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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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22日热线消息 (通讯员 刘子瑜 记者 崔洪英)近日,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个特殊的案子,女儿因被强奸获赔13万元,其父亲将赔偿款领走,女儿多次要求返还未果,遂将父亲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令父亲返还女儿全额赔偿款。 2012年4月26日12时许,小娟(化名)约了网友陈某在临沂人民广场附近见面,陈某以到宾馆拿包为由,将小娟骗至某宾馆内,将小娟强行奸污。 案发后,陈某家人赔偿了小娟13万元,双方达成协议书,小娟向法院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请法院从宽处理陈某。协议签订那天,赔偿款被小娟父亲林某拿走了,称小娟尚且年轻,由其暂时代为保管。林某将该款交由母亲陈某存储。 2012年8月22日,小娟父母离婚,小娟自愿随母亲生活。因小娟在父母离婚后即搬出家门随母亲生活,没有固定住所,因此她与父亲协商,要求返还赔偿款,交由她自己支配。但其父亲林某拒绝归还,小娟找到奶奶索要赔偿款,同样遭到了拒绝。 为此,小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林某返还其因刑事案件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3万元及利息,同时判令陈某对返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林某、陈某偿还原告精神抚慰金13万元及利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遂判决:被告林某、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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