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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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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23日热线消息(记者 英子)市民孙先生与朋友合开公司,3年来公司只向股东汇报过一次财务状况。加上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孙先生要求查看财务状况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孙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市民孙先生和朋友王先生、李先生共同出资组建一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先生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刚开始经营时运作顺利,利润颇丰。但2011年以来王先生只向股东们报告过一次运营情况,同时表示公司严重亏损。 得知情况的孙先生强烈要求查阅有关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运营文件,却遭到王先生无理拒绝。孙先生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再三考虑后于今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保障其查阅有关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运营文件的知情权。后经法院判决,支持孙先生的要求。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孙科先律师认为,公司状况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任何违反股东本人意愿而排除其权利的行为,均属违反强制性法规的效力规定的行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在本案中,王先生只报告过一次运营情况,同时对财务状况汇报不明确,孙先生有权要求了解公司明确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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