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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的房子还没交就被查封
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 2013年07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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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5日讯 (记者 英子)市民黄先生在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小区买了9套房子,谁知房子还未交付,就被查封并拍卖。黄先生只好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房款及利息。
  2012年6月,市民黄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9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房款。按照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同年7月,该公司的房产被法院查封,黄先生的9套房产也在查封之列。
  今年5月,黄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立即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房产公司给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涉诉房屋在向黄先生交付之前已经被法院查封并执行给他人,致使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因此,黄先生主张解除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合同解除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在被告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告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因此,黄先生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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