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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气、暖配套收费划出红线 |
| 新标准按建筑面积收取,经适房、廉租房“打七折” | |
- 2013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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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29日讯 (记者 刘遥 实习生 徐文敏)市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等专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标准。新标准自今年8月1日起执行,至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 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中,含附属公用房、办公用房及经营用房等配套建筑在内,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凡使用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标准按照供水每平方米15元、供气每平方米12元(经批准同时安装壁挂炉的按每平方米18元)、供热每平方米33元。 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还建面积部分,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国家及省规定应当免收、减收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其它项目,也将予以免收、减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收取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后,各专业经营单位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公共部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配套、维护、更新、管理费用。 有住宅小区不具备或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相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可以不缴纳小区内相关专项配套费,配套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但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小区专项配套情况及将来配套时的费用承担问题。 新规从法规层面上明确规定了供热、供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是小区内各相关配套的投资者、建设者和维护者。缴纳专项配套费后,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建设将由专业经营单位按规范和标准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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