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排放车辆将限行,9月1日起 |
| 无“环标”车闯禁区将罚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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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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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6日讯 (通讯员赵宁 韩玉杰 记者 张希文实习生 张颖)记者从临沂市交警部门获悉,为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临沂市将于9月1日起,对全市中心城区高排放车辆实行限行管理。届时,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将依据《山东省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据介绍,临沂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临沂市改善城区空气质量百日集中行动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13]114号)要求,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强化机动车排气检测和中心城区划定高排放车辆限行工作,9月1日起,对中心城区高排放车辆实行限行管理。 具体限行区域为:沂蒙北路——北京路——滨河西路——顺和路——上海路——沂蒙北路。此区域内(含边界道路)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行驶。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交警部门将依据《山东省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据该条例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200元罚款。 交警部门表示,对新注册机动车应符合国家执行的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无环保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环保合格车型证明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外地转入临沂市的在用机动车的审核把关,无环保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环保合格车型证明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另外,交警部门提醒广大车主,凡是车辆尾气车辆达不到国IV标准的,需及时到维修站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使得排气污染物及噪声达到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经检验维修后仍达不到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的,交警部门将在规定区域限制通行或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依法对车辆进行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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