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高排放车辆将限行,9月1日起
无“环标”车闯禁区将罚200元
  • 2013年08月07日  作者:
  • 【PDF版】
更多
  本报8月6日讯 (通讯员赵宁 韩玉杰 记者 张希文实习生 张颖)记者从临沂市交警部门获悉,为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临沂市将于9月1日起,对全市中心城区高排放车辆实行限行管理。届时,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将依据《山东省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据介绍,临沂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临沂市改善城区空气质量百日集中行动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13]114号)要求,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强化机动车排气检测和中心城区划定高排放车辆限行工作,9月1日起,对中心城区高排放车辆实行限行管理。
  具体限行区域为:沂蒙北路——北京路——滨河西路——顺和路——上海路——沂蒙北路。此区域内(含边界道路)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行驶。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交警部门将依据《山东省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据该条例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200元罚款。
  交警部门表示,对新注册机动车应符合国家执行的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无环保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环保合格车型证明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外地转入临沂市的在用机动车的审核把关,无环保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环保合格车型证明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另外,交警部门提醒广大车主,凡是车辆尾气车辆达不到国IV标准的,需及时到维修站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使得排气污染物及噪声达到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经检验维修后仍达不到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的,交警部门将在规定区域限制通行或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依法对车辆进行报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I01版:鲁南商报
 I02版:鲁南商报·重点
 I03版:鲁南商报·重点
 I04版:鲁南商报·重点
 I05版:鲁南商报·重点
 I06版:鲁南商报·城事
 I08版:鲁南商报·专版
 I09版:鲁南商报·城事
 I10版:鲁南商报·热线
 I11版:鲁南商报·社区
 I12版:鲁南商报·维权调查
 I13版:鲁南商报·维权调查
 I14版:鲁南商报·维权调查
 I15版:鲁南商报·维权调查
 I16版:鲁南商报·维权调查
 I17版:鲁南商报·教育
 I18版:鲁南商报·教育
 I19版:鲁南商报·教育
 I20版:鲁南商报·健康
 I21版:鲁南商报·健康
 I22版:鲁南商报·健康
 I23版:鲁南商报·楼市
 I24版:鲁南商报·酒水
鲁南商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