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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防止“优亲厚友”
村干部亲属“吃低保”需备案
  • 2013年08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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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8日讯 (记者 王逸群 通讯员 刘率 张帆)8日,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为防止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现象发生,兰山区民政部门将实施干部亲属低保户备案制度。
  近日,兰山区民政局出台《兰山区村(社区)干部亲属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备案登记实施方案》,规定全区村(社区)干部享受低保的亲属进行登记,并对登记备案制度内容、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需要备案的干部亲属有哪些?据了解,备案登记对象为申请享受和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村(社区)干部亲属。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叔父母、姑父母、舅父母、姨父母、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其中,备案登记内容包括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保障人口、月保障金额、申请或享受低保待遇的原因,以及村(社区)干部姓名、职务、与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的关系等。
  兰山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镇(街道)民政办要对村(社区)报送的备案登记表进行审查复核,如发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备案登记对象及时予以取消。对不报送或虚假报送备案登记表的,除了取消低保待遇及全额追回已领取的低保资金外,对情节严重的将交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同时,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目前,全市各个县区都在筹备相关工作。其中,今年5月份,沂水县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两委”干部有赡养(抚养)能力的,其父母、岳父母、子女不得享受低保;家庭困难确需享受的,单独登记入户复核,并且要求所有低保户公示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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