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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女孩被拘留家长认为判轻了
  • 2013年08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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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8日热线消息 (记者 李诗源)蒙阴县张先生的女儿,在他经营的饭店中遭到一位男性顾客猥亵。该男子受到拘留15日治安处罚。但张先生认为,15日拘留处罚过轻。
  据张先生介绍,7月24日下午4点左右,饭店内只剩下一位刘姓男子在大厅中上网。“他是开大货车的司机,38岁左右,曾到我店中吃过几次饭,也算认识,饭后经常用店里的电脑上网。”正因为认识,张先生才放心地让10岁的女儿在一楼看店,他到二楼洗澡了。
  但还没等张先生洗完澡,女儿就哭着跑到二楼找他。“女儿说,一开始她站在桌子边梳头,刘姓男子忽然隔着裙子摸她的屁股。女儿害怕地向一边挪移,但对方又强行将手放到女儿的内裤里,并两次摸其下体,孩子这才哭着跑到二楼找我。”张先生说,他气愤地跑到楼下,发现该男子仍在上网。
  面对张先生的质问,刘姓男子承认对其女儿实施了猥亵行为,称是一时糊涂。随后张先生报了警,并带着女儿于25日上午到蒙阴县人民医院做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下体红肿,有受侵迹象。
  目前,刘姓男子已经受到拘留15日的治安处罚。“现在女儿心理受到很大影响,经常做噩梦,不管去哪都需要有家长陪着。拘留15日的处罚对于侵犯者来说太轻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罪。”
  对于张先生的质疑,记者咨询了蒙阴县蒙城派出所王所长。王所长解释说,猥亵罪是犯罪嫌疑人多次、以暴力实施,情节严重。“经调查,刘姓男子是第一次犯罪,情节较轻,不属于猥亵罪。根据治安处罚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拘留。”王所长说,受害人如需精神赔偿,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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