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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合同无效
  • 2013年08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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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1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区某咨询公司在一食品公司交易厅进行期货交易,结果被对方强行平仓。咨询公司在多次索要赔偿无果后,将对方诉至法院。
  2010年,市区某咨询公司在某食品公司的交易厅,通过其提供的交易服务按某食品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中远期现货合同竞价交易。后被该食品市场通知,咨询公司所持有的仓单在食品市场的交易厅被全部强行平仓,造成咨询公司损失交易保证金39790元,交易手续费330元。
  咨询公司向食品市场和食品公司索要赔偿,被对方拒绝,随后咨询公司将食品公司、食品市场诉至法院。由于两被告是合作伙伴,均负有保证交易合同履行的义务,咨询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本案系原告在无期货交易资格的被告处进行远期交易被强制平仓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在本案中,食品市场和食品公司仅具备批发交易的资格,根据国家内贸部规定,要进行涉案远期期货合约交易,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开设,显然他们的远期期货交易行为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因而交易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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