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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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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13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李先生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了石膏粉厂,后该厂因售卖的石膏粉有质量问题被起诉,李先生以工厂未取得经营许可为由拒绝赔偿。经法院判决,李先生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2013年初,市民李先生在并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了一家石膏粉厂。2013年3月,李先生与河东区王先生签订了石膏粉买卖合同,进行石膏粉的生产和销售。 谁知没过多久,双方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王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卖方返还货款,赔偿损失。而李先生则辩称工厂没有经营许可,买卖合同无效。 后经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有效,李先生需赔偿王先生相关损失。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凯认为,本案中买卖合同标的为石膏粉,非国家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商品,所以此合同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类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李先生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二是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李先生没有进行注册登记就擅自生产石膏粉,只是违反了工商部门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买卖石膏粉合同的主体,其对买卖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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