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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8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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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提供的赠品信息模糊不清,尤其是购物小票上一般不予标注,消费者一旦发现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多数销售商都以没有购物凭证为由,拒绝退换货,更谈不上赔偿损失了。最近,临沂市消协不断接到消费者咨询电话,问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记者结合最近发生的几起案例,为消费者支招。 案例1: 购打折电动车,商家拒绝更换问题电池 近日,费县工商局汪沟工商所接到李先生投诉称,他于3月16日在汪沟镇闵某的电动车专卖店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标价2600元。当时是春节物资交流大会,店里搞优惠活动打8折,同时赠送一件“太空被”,李先生实际支付了2080元。但使用了10天后,发现该电动车电池不存电,一次充电行驶不到60公里就无法正常行驶,李先生立即找到电动车专卖店老板闵某要求更换电池。贾某以搞优惠活动并附赠奖品的打折电动车质量不包为由,拒绝更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此来减轻、免除责任。 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讲解,闵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当场为李先生更换了一块同型号的新电瓶,并保证质量。 案例2: 预交话费赠手机,手机无法正常开机 “五一”期间,罗庄区的杜先生趁着商家搞活动,在一家电信营业厅预交1400元话费获赠了一部手机。手机使用12天时,出现无法正常开机的故障,找到赠机营业厅反映情况后,对方同意给予换机,却迟迟不履行承诺。5月12日,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杜先生请求工商部门尽快给予帮助。 接到申诉后,临沂市工商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申诉双方取得联系并了解事情的详细情况,经调查落实,杜先生反映情况属实。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电信营业厅应当承担其提供的赠品“三包”责任。杜先生获赠手机不能正常开机,属于《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而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2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执法人员遂责令其为杜先生更换了一部同型号的新手机,一起消费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案例3: 中奖“再来一瓶”,活动过期不予兑奖 日前,苍山县工商局接到李先生申诉,反映其在三合乡宝庆超市购买的和其正凉茶上写着“再来一瓶”,但经销商不给兑奖。 经过三合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和其正凉茶活动日期从3月15日到9月30日,消费者购买的和其正凉茶已过活动期,因此经营者不为其兑奖。 执法人员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看清商品上标注的各类信息,对于促销活动要看明白是否有时间、数量及资格等各种限制,提防无意中落入促销的“温柔陷阱”。 案例4: 购物获赠豆浆机,谁料却没法用 日前,平邑县铜石镇的王先生在一家商场购买家电时,获赠了一台豆浆机。谁料当他使用时却发现豆浆机根本就开不了机。当消费者找到商场时,对方却说豆浆机本身就是赠品,不在三包期内,不给退货和换货。 平邑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确认情况属实后,便和消费者找到商场负责人,向他们讲解《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 最终,在没有现货的情况下,商场以豆浆机的同等价格退还了消费者299元钱。 案例5: 拍婚纱照返现金,商家半路跑了 近日,苍山县工商局接连受理两起拍摄婚纱照不履行承诺返还现金引起的纠纷,需要引起消费者的警惕。 两位消费者都是与同一家婚纱摄影店签订的拍摄合同。其中一位于2012年8月份与经营者达成协议,交纳4999元拍摄婚纱照,然后经营者分6个月返现,每个月返还800元。但商家2012年9月和10月份如约返现后,就没再返还。另一位消费者于2012年10月与同一经营者达成协议,交3980元拍摄婚纱照,商家承诺分6次返还,每次返还663.3元。同样,在返还第三次后商家就不再返还了。 工商部门立即开展调查,发现经营者已关门停业,工商人员正在与该经营者进行联系,目前无法进行正常调解。工商人员了解事情经过后,认为经营者组织的返现促销活动,对两位消费者承诺的返现比例分别达到96%和100%,他们实际得到的返利只有32%和50%,经营者明显为消费者设置了一个陷阱。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要理性分析,增强反欺诈能力,不要轻信天上掉下的馅饼。 赠品不三包 是违法行为 临沂市消协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赠品也是商品。商家赠品是以消费者“买”为条件,也就是说消费者必须先承担购的义务,然后才有获取赠品的权利。所以,商家购物赠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消费者依照要求购物,该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的物品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所谓赠送的商品,并保证质量。 从法律角度讲,商家“赠送”的商品如果质量不合格,不仅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是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省《消保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充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 临沂市消协指出,商场的促销活动与消费者并非存在无偿赠与关系,而是附带义务,商场必须在赠品价值内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在遇到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有权要求商场退换货。如果消费者在与商场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些商家为了逃避因赠送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责任,写出“赠送商品概不退货”、“赠送商品拒不三包”等店堂告示,其实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所以,只要消费者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商家只能是白费心机。 同时,临沂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让商家将赠品的名称也标注在发票或购物小票上,并妥善保留相关票据,这样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维权有据。 本报记者 刘青 通讯员 李邦国 卢霞 庆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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