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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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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14日讯 (通讯员 马文娟 王荣华 记者 崔洪英)生产腐竹掺入有毒物质,这样昧着良心牟取利益,终于受到法律的严惩。8月13日,兰山区法院对首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租赁院房,雇佣多名工人生产腐竹。在加工腐竹过程中掺入了复合磷酸盐、明胶、“大料”、“细料”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将生产后的腐竹兰山区、费县等地销售。公安机关在查获的被告人张某生产的151公斤腐竹中检测到甲醛次硫酸氢钠、硼酸成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坦白认罪,愿意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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