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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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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15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杨女士儿子在某工厂玩耍时触电身亡,该厂在其子死亡前已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因而拒绝赔付。后经法院判决,由该厂破产清算组承担赔偿费用。 2004年5月,市民杨女士6岁的儿子在市区某工厂宿舍楼顶上玩耍,不小心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杨女士找到该厂要求赔偿被拒绝,同时,该厂于2002年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杨女士无奈将该厂诉至法院。 后经法院判决,该厂破产清算组承担赔偿杨女士儿子死亡损失费用5万元。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海认为,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它事务而支付的费用。 从产生的时间角度来看,由于本案该笔赔偿款产生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故可以认定该笔赔偿款应属于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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