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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当“老赖”,别想坐飞机出境了 |
| 临沂将公布失信黑名单,“老赖”处处受限 | |
- 2013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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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19日讯 (记者崔洪英 实习生 孟祥彬)今后,欠钱不还当“老赖”,连火车飞机都别想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沂各级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将向社会公布“黑名单”,上了“黑名单”的“老赖”们将在商业经营、社会生活等方面处处受限,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据统计,长期以来,相当数量的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俗称的“老赖”,漠视甚至挑战法律却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不但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守约”的基本社会风尚。 为整治这些“老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即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于2013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开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集中宣传月活动,并于10月1日起,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各级法院公告栏、报纸、电视、广播、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同时还将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限制。“老赖”们的社会信誉度将明显降低,在商业经营、社会生活等方面处处受限,就连出境,铁路部门都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对于2013年10月1日前主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可对之前的拒不履行行为从宽处理。除了公布名单和多方位限制外,对于那些执意对抗法律、损害司法权威,丧失社会诚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可能会面临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 各位被执行人: “债务应当履行”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的要求。由于你们对法律的漠视和不遵守,不但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更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让你们全面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知道失信被执行人的标准及纳入名单的后果,避免造成更大损失,现正式公告如下: 根据《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于经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全国统一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方式予以公布。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各位被执行人,请你们务必认清形势,务必算好经济账和政治账,务必三思而后行。对于2013年10月1日前主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你们之前的拒不履行行为从宽处理;对于那些执意对抗法律、损害司法权威,丧失社会诚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加大执行力度:一是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二是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为10万元以下)、拘留(拘留期限为15日以内),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限制。那些失信被执行人必将在“人身、经济、信誉度”等诸多方面遭受重大损失,必将为其对抗法律的行为付出沉重并不可逆转的代价!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八月 □相关链接 “黑名单” 制度的含义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俗地称之为“失信者黑名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中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六类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建立“黑名单” 的意义 长期以来,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突出问题,从最初的“三角债”到后来的“执行难”,无不反映了“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和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此受到惩处,反而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这对于建立健全惩戒制度,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进入“黑名单” 的法律后果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7、其他限制。 本报记者 崔洪英 实习生 孟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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