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3年08月23日
作者:
-
【PDF版】
|
|
|
|
|
本报8月22日热线消息(记者 英子 实习生 李丽)市区两家公司签订了某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然而其中一家公司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又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给第三方。最终,该公司被判赔偿对方100万元。 2007年,明爱公司(化名)通过挂牌出让竞得系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当年9月27日,明爱公司与名斌公司(化名)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某地段。明爱公司授权名斌公司全权代表明爱公司负责筹建并经营该地块及该地块上的建筑物等一切设施。 然而同年10月,名斌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由明斌公司为该公司定向建造厂房,厂房竣工验收移交给该公司后不再承担任何费用,该公司全面负责厂房的经营。 明爱公司认为名斌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未征得其同意,系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双方协议。被名斌公司拒绝后,明爱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经法院判决,确认明爱公司与名斌公司2007年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解除,名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的约定,名斌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接受明爱公司监督指导,重大事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再实施,那么名斌公司在未与明爱公司协商并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转移,行为构成违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