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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旷工”三天被公司辞退 |
| 律师:未违背单位规章,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 |
- 201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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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29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孙女士因不满单位工作安排,连续3天在单位打卡等候。但公司却以孙女士违反公司规章旷工3天为由将其辞退。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孙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市民孙女士在市区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1日。2007年12月7日,公司安排孙女士到装配厂担任装配科科长。随后孙女士以无法胜任为由辞去职务。同日,公司又让孙女士在另两个工作岗位中任选一个,孙女士仍旧拒绝。之后3天,孙女士便在单位打卡等候调配。但2008年1月18日,公司以孙女士旷工3天为由,辞退了她。随后孙女士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广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本案作为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是原告违背了被告的规章制度。 被告认为原告拒绝被告安排的两个工作岗位,连续3天未到岗上班,符合被告《员工手册》第五章:连续旷工三天给予辞退的规定。但是分析本案,可发现原告是于2008年1月15日至17日至管理处等候处理,而非被告意义上的旷工。原告只是不满意先前的工作,希望被告能将其调到更满意的部门。被告将其辞退,现在原告也不要求恢复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视为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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