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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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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3日热线消息 (记者英子)市区一家公司在承包一项目后将其转包,转包公司多次拖欠另一材料公司材料款,于是该公司将承包公司、转包公司均告上法庭。 市区某建设工程甲公司承包了一项大型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后全部转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供应商丙公司采购了大量的工程材料。由于乙公司长期拖欠材料款,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乙公司,要求甲乙公司连带偿还拖欠的材料款200万元。 后经法院判决,丙公司表示其知道甲公司在承接了该工程后又转包给了乙公司,但认为该工程项目的名义承包人为甲公司,故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甲乙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转包行为。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转包是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明确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但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转包行为可能涉及两个甚至是三个合同,这几个合同均因存在违法事由而无效。以该案为例,甲公司与业主单位之间存在施工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转包合同,甚至很多情况下,乙公司与业主单位还会存在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上述合同均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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