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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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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5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 实习生 李丽)沂水县沂水镇前晏家铺村的张先生,在1991年承包了该县沂新中学的一项工程。工程结束后,校方欠材料款及优质工程奖金共计12万,张先生多次向校方讨要,却被一直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 据张先生介绍,在1991年,他承包了沂水县沂新中学一项建设教学楼、办公楼及食堂的工程。在建筑过程中,校方购买钢材、木材等原料时,超过了双方之前约定的价格。“校方说,等工程结束后,会将差价补齐。”张先生说,整个工程结束,校方还欠材料款7万6千余元。 之后,办公楼被评为优质工程,按照合同,张先生可获得工程7%的奖金,税后约为5万元。“两项加起来一共12万多,我去校方要钱,对方一直不给。”张先生说,自己多次去讨要欠款,但校方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 5日,记者联系到沂新中学。校方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校方是与原沂水建筑公司签的合同,工程款已经结清。张先生曾是其中一名项目经理,关于欠款,是张先生与建筑集团之间的问题。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张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需要起诉,张先生需要准备工程合同,以及欠款数额的书面证明。”张律师说,由于时间较长,张先生还需证明自己一直在持续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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