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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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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8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吴女士准备与丈夫离婚时,却得知自己被起诉要求承担共同债务。原是丈夫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向朋友借款15万元。 2006年,市民吴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在法院诉讼离婚,此时吴女士却接到一纸诉状。原来,丈夫的朋友张先生因李先生借款15万未还,将夫妇俩一起告到法院。张先生称,2004年4月,李先生向自己借款15万元,至今未还。张先生认为借款发生于李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先生称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吴女士则认为李先生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借款自己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虽然借款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只有李先生一人的签名,不能证明妻子知道借及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因此判决借款由李先生个人偿还。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夫妻要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15万元经李先生的手花费了。吴女士并不知情,却要承担巨额债务,其认为不公平。而对于张先生而言,自己的债权是在两人婚姻期间取得的,认为应当由该夫妻俩连带承担是没有问题的,但最终却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产生了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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