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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改革知识
  • 2013年09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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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决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
  一、通过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境内机构和个人可以获得哪些便利?
  答:一是取消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所有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均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二是等值5万美元以下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无需审单。三是对于仍需审核单证的业务,现行的数十类单证审核规定进行简化与合并;取消对绝大部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件的审核要求;取消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等。四是放宽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条件,允许企业集团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集中存放境外。
  二、改革涉及的对外付汇税务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2013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共同确定了对外付汇税务政策改革方案:一是取消提交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的要求;二是实施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制,即付汇人只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办理付汇手续;三是付汇实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
  三、此次改革对金融机构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有怎样的影响?
  答:一方面,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整合为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提供了更加清晰、简明的依据,便于金融机构操作;单证审核的简化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对业务审核的权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审核的尽职要求,促使金融机构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防范异常资金利用服务贸易渠道进行跨境流动。
  四、新规执行前后,服务贸易项下行政审批业务如何办理?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不再审批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因此,对于2013年8月31日前外汇局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各地外汇局原则上应在9月1日前办理完毕。
  五、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
  答: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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