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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9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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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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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情况: 8月29日上午10:50,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按规定程序,现场受理了“程女士投诉银行代理保险产品到期利息缩水”的案例。 情况大致如下:2008年3月22日,程女士在某银行储蓄所转存2万元,存期5年,柜台工作人员给开出某保险公司保险单据,当时程女士问为什么不是存单,工作人员说与存款一样,年利率不低于5.5%,并且有分红,如有急用可以提前支取。2013年3月22日到期取款时,该银行只付给2500元的利息,合计年利率为2.5%(实际打在银行卡上为2634元)。程女士多次找银行工作人员交涉,要求兑付当初承诺的利息,该行多次推辞说,这事属于保险公司处理,需要再等等。从2013年3月至今没有解决。程女士要求按当时五年期存款(承诺)的利率给付利息。 处理结果: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受理投诉后,积极协调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解决,程女士如愿到保险公司领取到了2866元的差额利息,并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表示感谢。 案例警示: 1、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金融机构在推销推广金融产品过程中,应改变“重销售轻服务”观念,充分告知消费者相应的收费标准、利息计算方式等事项,利于消费者理性选择产品,杜绝误导消费者、回避或弱化风险等行为。 2、加强内部协调处理。从本案例看,在储户提出利息收益低于承诺利率,并要求补偿时,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及时沟通,造成时间拖延,引发储户不满进行投诉。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案例来源: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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