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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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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10日讯 (记者刘青 通讯员 李邦国 杨文文)费县消费者刘女士日前购买手机一部,使用四天后,手机屏幕开始出现严重的模糊现象,甚至无显示。刘女士要求退货却遭到商家的拒绝。 近日,费县朱田镇消费者刘女士在镇某手机店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使用四天后,手机屏幕开始出现严重的模糊现象,甚至无显示,影响了正常使用。刘女士当即找到手机店老板要求退货,手机店却称可以对手机进行维修,但不能退货。刘女士觉得刚买的手机就出现问题,认定此手机质量无保证,要求必须退款,双方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共识。刘女士将该手机店投诉到了费县工商局朱田消费者申诉举报站,要求手机店给予退货处理。 接到投诉以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双方了解情况,经调查,刘女士反应的情况基本属实。消协人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告知手机店老板:手机机屏幕模糊,无显示,属于主机出现性能故障,且手机购买不足7日,尚在三包期内时,手机店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为其退货、换货或者修理,不能只修不退。最终,手机店同意为消费者退机,退还1580元手机款,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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