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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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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12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张先生与某制造公司合伙办厂,后制造公司将工厂转让给张先生,但张先生欠制造公司26万元转让费。制造公司后将股权转让给了新成立的铸造公司,然而铸造公司向张先生讨要欠款时,却被拒绝。 2004年,市区某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先生共同出资合作开办选矿厂,2005年,双方协议将选矿厂转让给张先生,张先生支付部分转让费,但还欠26万元。 2006年,制造公司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某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另行成立了铸造有限公司,制造公司的债权债务由铸造公司承担。2007年,铸造公司要求张先生偿还26万元欠款,被其拒绝。后铸造公司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后经法院判决,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欠款。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股权转让受让方重新组建的公司,但是享有转让股权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而且在股权转让的协议中已经约定由受让方承接对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由于被告与第三方达成购买原来合伙公司的资本,而原告又全部承接了第三方的债权债务,所以由原告来索取被告欠第三方的债务,是理由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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