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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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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17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程女士购买保险时,因匆忙导致合同中受益人出现差错。而在要求保险人更改时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程女士将保险人员告上法庭。 2010年8月21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王先生向程女士推销“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双方商定以程女士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以程女士女儿赵某为受益人,标准保险费为3万元,交费期间为12年。同年9月1日,程女士在匆忙中签了合同,并当场给了王某现金3万元。 然而当年9月中旬,程女士发现,保险合同上投保人及受益人为程女士,而非被保险人为程女士女儿赵某。程女士马上联系王某,要求按先前双方的约定更正合同内容,王某承认合同有误,但不愿更改。由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程女士将保险公司告诉法庭,后经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并退还程女士保险金。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本案中合同书上并无赵某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和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应该认定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张学凯律师电话:1370539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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