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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价上涨卖家后悔拒绝过户 |
| 支付违约金就能取消售房交易? | |
- 2013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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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23日热线消息 (记者 崔洪英 实习生 孟祥彬)将房子卖与别人,可还没等房产过户,房子价格就飙升了,后悔卖房的张先生想通过支付对方违约金来终止交易,可谁知对方不买账,不履行售房协议就要告到法庭。 2012年3月,张先生准备将自己在河东区的一套闲置房卖出去,经人介绍与周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将房子转让给周先生。总房款为50万,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周先生支付首付款10万元给张先生。 合同还约定,首付款支付后张先生就将房子交付周先生使用,并尽快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合同上还约定如果其中一方造成交易不成功,该方应该向对方支付5万元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周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张先生也依约将房子交付周先生使用。但是由于办理过户手续比较麻烦,再加上双方总是找不出合适的时间一起去办,所以,直到2013年6月,他们的过户手续依然还没办。 然而,还没等过户,事情却有了变故,张某那套房子市价上涨,张先生通过评估公司打听到,他那套房子已经上涨到65万,并且还有继续上涨趋势。张先生为此要求周先生加价,但被拒绝。双方因为房价事宜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张先生提出退回周先生已付的首付款,取消交易,赔偿违约金5万元。但是周先生说什么也不同意,并且表示如果再不过户,他将到法院起诉。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倪秀伟告诉记者,张先生与周先生签订合同后,看到房屋上涨,上涨的房价甚至已经超过了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萌生了以违约代替不履行合同的想法,但周先生并不同意其提出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按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房屋未交易给第三人,办理房屋的交易手续是可能的,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的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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