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3年09月25日
作者:
-
【PDF版】
|
|
|
|
|
本报9月24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陈先生看中了市区一套房子并交纳了2万元“诚意金”,而后陈先生改变主意不想购买该房,要求房产公司退还2万元“诚意金”,谁知遭到房产公司拒绝。 2008年9月,市民陈先生看中了市区的一套房子,并于当日支付了认购“诚意金”2万元。当年10月的一天,陈先生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中,第一条“付款办法”中定金栏被划掉,同时要求陈先生须于10月20日前交纳第一期房款及签署房屋购买合同。当日,房产公司在“诚意金”的收据上加盖了“已转定金不予退还”章。 认购书签订后,因陈先生经济发生变化,陈先生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公司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陈先生要求公司退还其认购“诚意金”,遭到公司拒绝。陈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后经法院判决,房产公司退还陈先生“诚意金”2万元。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凯认为,本案是商品房的预售过程中针对诚意金与定金的关系问题以及相关的处置所引发的纠纷,其焦点在于陈先生交纳的“诚意金”是否转为立约定金。 所谓立约定金又称订约定金,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签订而约定的定金。本案中由于认购书上关于定金的规定被划掉,因此需要当事人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足够的证据佐证。由于房产公司对在诚意金收据上的盖章行为得到陈先生认可的主张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因此对于该条章的效力不予认可。而由于双方已经在定金条款被划掉的认购书上签字,就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定金事宜并未形成书面的约定,这是违反了定金成立的要件的,因此该笔诚意金并未转化为定金,在陈先生改变主张不购买房屋的情况下,该笔诚意金需由公司归还。 张学凯律师电话:186699628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