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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出台“地下空间”管理办法
地下车位年限不能超地表建筑
  • 2013年09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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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6日讯 (记者刘遥 实习生 徐文敏)日前,临沂市政府出台《临沂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临沂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交易等行为,引导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日。这意味着临沂市城市向“下”拓展空间有章可循。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法律、法规明确可以划拨的除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作为政府投资的人防工程用地的,采取依法划拨方式供地;作为非经营性的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根据该《办法》,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应按规定退足道路红线,充分预留轨道交通、人行通道等交通通道空间及市政管线敷设空间。
  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国家规范执行,用于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其面积计入总容积率。用于停车、物业管理等非经营性公用配套工程的,其面积可不计入总容积率。
  不同地下空间的使用年限和出让价格也有所不同。土地用途为商服、住宅、文体娱乐用地的,从地表开始,其地下一层参照所在区域相应土地用途评估地价的30%确定。其他用途土地参照同等区域工业用途评估地价的30%确定。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并以此类推。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建筑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应当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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