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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住一夜 爱车被刮花 |
| 期间产生的费用应由酒店负责赔偿 | |
- 2013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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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8日讯 (记者 邵琳)来自江苏的季先生开车到临沂出差,在一家酒店入住期间,停放在停车场的私家车被刮蹭,虽然找到了肇事者,但是季先生认为酒店也要负一定责任。 9月30日20时,季先生开车来到预订的酒店入住,并在保安指挥下将车辆停放在酒店的露天停车场内。23时左右,正在房间看电视的季先生突然接到酒店大堂经理的电话,说他的车辆遭到刮蹭。 季先生赶到停车场,发现车辆右前门处有四五条明显划痕,最长的一条有20厘米,而且前门还凹陷了一块,所幸肇事者被酒店保安拦住没有离开,很快交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处理。 “汽车在我入住酒店期间被刮花,酒店未能保证我的财物安全,我当时就要求酒店免去房费并进行赔偿,但遭到拒绝。”季先生说。 10月1日,季先生将车开至4S店进行修理,并租车返回江苏。10月3日他再次来到临沂,先到4S店取回修好的车,又来到当时入住的酒店再次与酒店负责人进行协商。 但酒店方面认为,季先生的车受损是极个别现象,且属于不可控因素,而且酒店也找到了肇事者,季先生应当向肇事者索赔,酒店没有赔偿义务。 季先生表示,修车事宜他已经在交警的协调下与肇事方达成协议,由肇事方承担全部费用,但是在修车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该如何解决?“租了3天车花了1200元,从江苏往返临沂高速过路费100元,期间还加了300元的油,还有这几天的误工费,这些钱我找谁要去?”季先生说。 目前季先生向临沂市消协提出了申诉,要求酒店退还288元房费,报销1200元租车费用,并赔偿误工费2000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
律师观点:停车被撞要担责,赔偿范围需合理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认为,季先生与酒店之间因住宿产生了一个附随的车辆保管合同,虽然酒店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用,但基于住宿的有偿性,酒店提供服务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范围,王自豪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赔偿范围没有约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服务费用和赔偿损失。因此季先生提出的退还房费、赔偿租车费用和误工费是合理的,不过租车费用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租车证明,误工费则需要季先生提供工资或者收入的完税证明来计算具体数额。 至于季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赔偿,《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王自豪认为,季先生并未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他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失费不在赔偿范围内。 王自豪还表示,酒店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也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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