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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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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第一起以保险合同权益出质的质押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3日,原告临沂市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典当质押贷款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临沂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接受贷款人(即出质人)已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投保的个人寿险保险合同,作为权利质押,向贷款人提供质押贷款。2007年4月25日案外人(出质人)张某向原告临沂市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贷款5万元并签订个人寿险保险合同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出质人张某、保险受益人杨某分别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权益转让书。出质人张某以其与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签订的两份鸿寿养老金保险合同作权利质押。贷款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时,如张某未能清偿债务,临沂市金源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处置质押保险合同用于清偿贷款。 借款合同到期后,出质人并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临沂市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要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张某解除保险合同,支付解约金以偿还借款,被告拒绝后原告诉至法院。经本院公开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出质人张某用于质押的保单退保解约金。 本报记者 崔洪英 通讯员 王期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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