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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2013年10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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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9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王先生因房价上涨不愿出售,并主张合同无效,无奈下李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2011年,市民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尚未取得房产证,就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产权状况,并约定若王先生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自应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每天支付50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此后,房价一路飙升,王先生便不愿意出售该房屋,并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诉争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后经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向原告李先生交付房屋,并以3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自应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止。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表示,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有人认为这是一条强制性法律规范,签署的合同违反这一条即无效。然而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但并未禁止签订买卖合同,同时亦没有禁止买卖。因此,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情况下,双方均了解房屋权属状况,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张学凯律师电话:1370539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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