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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取暖费就不让买燃气,市民提出质疑——
原房主所欠取暖费还得我来缴?
  • 2013年10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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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3日讯 (记者 李诗源)市民李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今年供暖前却得知有三年取暖费未缴纳,而且如不缴费则不能购买今冬壁挂炉供暖所需燃气。
  据李女士介绍,2010年她在河东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两年都以空调取暖。2012年李女士与小区多数居民一样都改成壁挂炉取暖。今年3月份,李女士到燃气公司购买供暖燃气时,被告知,她需要缴纳2007年至2009年冬季取暖费约6600元才可以购买燃气。
  “2010年我刚买房子的时候,确实在小区中见过催缴取暖费的通知。只记得通知上写:如果不缴费的话,会将阀门贴封。但因为当时不急着入住,就没在意这事,更没有咨询原房主,没想到现在情形会是这样。”李女士说。
  对于这笔取暖费,李女士很是无奈。“首先不清楚原房主是否进行过报停,其次对于空置房的取暖费,是否要收取全额?而且原房主欠下的取暖费难道由我来缴?”
  23日下午,记者咨询了临沂市物价局价格科工作人员,了解到,针对小区自己供暖的收费规定暂时无标准。“应该以使用为原则,不管房子是否住人,如果确定照常供暖,则需要全额缴费,否则要出具证明进行协商。”工作人员说。
  对于此费用应由谁支付的疑问,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根据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此费用应由前一任房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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