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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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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28日热线消息(记者 崔洪英)最近,市民周先生和朋友喝完酒回家,因为搭乘了朋友的车,不但在车祸中受了伤,还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原因就在于他明明知道朋友喝了酒,还搭乘他的车。 据周先生反映,2013年6月初,他与几个朋友相约到一家酒馆小聚。半个小时不到,五六瓶啤酒外加一瓶白酒就下肚了。从酒馆出来,由于顺路,周先生便搭了喝了酒的同事范某的顺风车。车行至河东区某路口时,范某一个不小心,和前方的一辆大货车撞了一下。 周先生在两车碰撞过程中,脑袋撞上了前方的挡风玻璃,造成颅骨骨折、腹腔积液、多根肋骨骨折。为了治疗,周先生两个月没有去上班,且花费了几万元的医药费。 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予了赔偿,但这与周先生的花费相比简直小巫见大巫。周先生便想找朋友范某索要一些赔偿,可不知道是否可以这样做,是否有法律可依。 就此,记者咨询了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倪律师告诉记者,周先生可以要求车主范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但他自己也要为此承担部分责任。周先生明知范某酒后驾车而乘坐的行为,属于“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即某人意识到某种危险的存在,自愿地选择面对危险,并且表明免除对方的注意义务,这就是自愿承担风险。 周先生与范某一起饮了酒,自然知道范某驾驶机动车非常危险,但其仍乘坐,这说明了周先生自愿承担范某酒后驾车的风险。因此,出事后造成自身损失,周先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可以减轻范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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