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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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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29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女儿将门面房赠予父亲养老,门面房拆迁后,面对拆迁补偿款,女儿反悔并要求撤销之前的赠予协议,父亲无奈将女儿告上法庭。 市民陆程(化名)有三个女儿。二女儿在某市场有一家店面,同时,大女儿也有投资。由于平时大女儿和二女儿没有时间照顾父亲,2010年1月6日,一家四口经过商量,大女儿和二女儿决定将店面赠与父亲,以作养老,并签下协议,约定由三个女儿及父亲共同签字确认,并有第三方共同签字见证。 谁知协议签订后不久,该房屋拆迁。在可观的经济利益面前,两个女儿反悔了,要求撤销之前的协议,不再将房屋赠与陆先生。无奈之下,陆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所签协议有效。 后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协议有效,诉争房屋拆迁相关权益归原告陆程所有。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依照《合同法》,赠与合同在赠与标的物转移之前,即不动产未进行转移登记之前、动产未实际交付之前,法律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但具有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中,协议约定女儿将房屋产权归于父亲,今后养老事宜与两位女儿无关,虽然房屋并未实际过户给父亲,但因具有赠与房屋以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性质,故其主张撤销赠与的请求,依法不能支持。 张学凯律师电话:1866996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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