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3年10月31日
作者:
-
【PDF版】
|
|
|
|
|
本报10月30日讯 (通讯员 张清厚 辛月华 记者 左肖)一青年偷狗时被发现,因暴力抗拒抓捕而构成抢劫罪,近日,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2年11月7日,苍山县的李伟因闲来无事,就约着本村的周朋、李山(另案处理)去打狗吃。于是李伟开着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载着二人,去费县新庄镇管流庄村偷了一只狗,狗主人刘保发现后打电话报警。费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在岚济公路山村路段发现被告人李伟驾驶的车辆并进行堵截,新庄派出所工作人员马亮、马宇示意停车接受检查。 为抗拒抓捕,被告人李伟驾驶作案车辆强行从马亮、马宇中间通过,致使马亮右脚被碾轧造成骨折,构成轻伤。因当时车速过快,李伟的车撞到了路边电线杆上,致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周朋胳膊骨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伟在实施了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驾车强行从拦截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中间冲过,致一人轻伤,属当场使用暴力,根据相关法律被告人李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处三年有期徒刑。(文中人物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