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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附带担保合同也无效
  • 2013年11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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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31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区某贸易公司向某服装公司借款12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服装公司一拖再拖就是不还款,贸易公司无奈将服装公司告上法庭。
  2011年8月24日,市区某服装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协议借款1200万元,月利率10‰,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服装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次年,贸易、服装公司与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共同签署欠款协议,约定全部借款及利息于2012年10月31日一并偿还。但协议到期后,服装公司仍未依约履行。贸易公司将服装公司告上法庭。
  经法院判决,令服装公司偿还贸易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偿付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出借方只能是自然人,所以企业借贷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即便双方就合同的内容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也不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10‰过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另外,之后三方共同签署的欠款协议可以视为担保合同,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应无效,因此,也不能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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