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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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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31日热线消息 (通讯员 刘世进 马文娟 记者 崔洪英)兰山区一饭店老板竟然私自拆卸燃气管道,通过塑料管将燃气引接到自己的饭店内。近日,这位老板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1月29日下午1点多钟,临沂某燃气公司接到群众反映,在后钦宿小区8号楼有人盗用燃气。次日,该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后钦宿小区巡查,发现在兰山区琅琊王路某小区一单元楼道口,有人在燃气主管道上私钻了一个洞,接出一根塑料软管,盗用燃气。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该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2013年1月间,兰山区琅琊王路某小区一饭店经营人刘某某为窃取燃气,用电钻将正在使用的临沂某燃气有限公司外接燃气主管道钻孔后,通过塑料管将燃气引接到其经营的饭店内,供饭店炉具盗用燃气使用,危害公共安全。 近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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