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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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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4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王先生欠赵女士2万元,并表示如果赵女士愿意购买自己的房屋,可将钱款折算进房价。赵女士付款后去房产局给房屋过户,却意外发现该房屋已经被查封了。 市民李先生在两年前借了赵女士2万元,今年年初,赵女士向其索要时被告知没有钱偿还,但愿意用房子作偿付。经两人协商,赵女士同意再向王先生付款10万元,王先生将自有房屋作价12万元出售给赵女士。 随后,两人签订合约,并到公证处作了公证。但赵女士去房管局进行过户登记时,却意外得知已有人因王先生欠钱不还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已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房款已付,房子却不能过户,这让赵女士非常恼火。“难道我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吗?假如成立,我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吗?法院的查封是否损害了我的权益?”4日,赵女士找到山东三禾律所的律师询问。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赵女士与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法院扣押房屋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因为房屋的产权并不是在合同生效时转移,而是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发生转移,因此虽然赵女士已经将钱交付给了王先生,但是房屋所有权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以前,仍然归王先生所有,因此法院的扣押也是合法的。 目前,律师建议赵女士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请求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张学凯律师电话:1866996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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