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3年11月06日
作者:
-
【PDF版】
|
|
|
|
|
本报11月5日讯 (记者 英子)兰山区半程镇的李先生在镇上租了一间商铺,说好每年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即从1月份租到下一年的1月份。然而11月5日,房东突然要收回房屋,要求他无条件地从出租房内搬走。 “还有3个月才到今年的租期呢,房东却非让我搬走。”5日,李先生无奈地说。据他介绍,从2008年开始,他就在兰山区半程镇租了一间沿街商铺,面积约为30平方米。租房当年,他与出租房屋的人约定,除2.6万元转让费外,他每年一次性缴纳房租1.6万元。 “前两年,我跟他每年签订一次协议。后来大家比较熟悉了,觉得签协议也挺麻烦,就不再签了,我每年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房租。”李先生说,自己在租房时知道与他签协议的人是“二房东”,但也没有多想。 5日上午,店铺的主人找到了李先生,称要收回房子。“房东没给我任何理由,就说必须要收回房子,让我尽快搬出去。房东说合同不是跟我签的,跟我谈不着。”李先生说,之后他又联系到“二房东”,谁知得到的答复一模一样。“今年的租期还有3个月呢,即使我搬走,也应该赔偿我一些损失。”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彭昆明律师表示,李先生的情况,如果协商不成只能靠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李先生租房子时得到第一房东的同意认可,那么他与‘二房东’签订的协议对第一房东也有约束力。但如果没有得到认可,那主要是他和‘二房东’之间的纠纷。同时,因为李先生随后的这几年都没有签合同,他先要想办法证明自己确实一次性付清了今年的房租。”彭律师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