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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必须赡养无生活来源养母
  • 2013年11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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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7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龙先生在7个月大时,被市民李女士夫妇收养。龙先生成年后,非但不赡养失去经济来源的养母,还频频虐待养母。李女士忍无可忍,将养子告上法庭。 
  市民龙先生7个月大时,被李女士夫妇收养,且进行了登记。在随后的时间里,李女士夫妇将龙先生抚养成年,后李女士丈夫去世,龙先生拒绝赡养养母。为解决李女士的生活供养问题,1998年,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李、龙两人达成赡养协议,龙先生每月为养母提供粮食及40元生活费。
  然而龙先生虽然按协议每月向养母提供粮食,但从未给过生活费。另据李女士介绍,养子曾多次因生活琐事切断养母赖以照明的电路。2013年5月,李女士将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龙先生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
  经判决,龙先生与李女士解除收养关系,并赔偿李女士8000元。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我国《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本案中龙先生不尽赡养义务,加上因生活琐事与养母起争执就切断照明电源,其实已经构成了虐待养母的事实,所以养母李女士有权利要求龙先生补偿收养期间为养子支付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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