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3年11月13日
作者:
-
【PDF版】
|
|
|
|
|
本报11月12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李先生在包车驾驶过程中撞伤了人,伤者起诉时将车主赵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赵先生认为自己对此不需要负责。经法院判决,赵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年初,市民李先生驾驶出租车在市区通达路撞倒了一名女童。女童住院治疗花费3万元医疗费,同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女童出院后,其父母将司机李先生、车主赵先生和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1万余元。车主赵先生认为,他将出租车转包给李先生,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女童医疗费等5.4万元,司机李先生赔偿女童医疗费等2.5万元,车主赵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包车运营不同于汽车租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出租车的承包运营中,承包人与车主只是一种内部承包关系,承包人仍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运营,车主还是出租车的经营者,并且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获取收益。本着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车主当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与承包人一起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更何况,对于受害人来讲,车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无从得知的,因而基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也应由车主与承包人共同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张学凯律师电话:186699628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