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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有了“硬杠杠”
交通安全设施10米范围之内等11种情况禁设
  • 2013年11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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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8日讯 (记者 孟君)日前,《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发布。该文件明确规定了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审批、设置、维护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政策依据。其中,按照规定,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该文件严格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的范围,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载体”)设立柱式广告牌、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根据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规定中指出,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将实行统一受理、审批、大型户外广告许可集体审批制度。还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牢固、整洁、美观;遇有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其它恶劣天气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此次规定中还严格列出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其中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和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等11种情况,此后将都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同时,对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它挂浮物的等6种情况者,将给予一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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