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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两年交房要补价10万?
  • 2013年11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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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0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参加单位的集体购房,说好2008年年底前交房,结果不但没能按时入住,还被要求补交房屋差价近10万元,这让费县的李先生很不满。
  据李先生介绍,2007年7月他参加了单位的集体购房,购买了县城鑫和花苑小区的房屋一套,并约定于2008年12月30日交房。“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每平方1600元左右,当时说拟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的销售价格。”李先生说,“2008年3月,楼房的拟定价格公告,经过各方协商,此价格作为最终结算价格。”但2008年底,房子未能按时交房。
  2010年2月,房子的最终销售价格公布,价格比拟定价格高出不少,李先生还要再补交“单收”款等项目的差价近10万元。“当时已经说好了的价格,为什么现在却要再补交?”对此李先生很不满。
  20日,记者联系到该小区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并未明确过拟定价格即为最终的销售价格,所签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只是为需要贷款的居民贷款所用。“我们并不参与管理,只是负责建设,购房合同签订也是为了方便贷款,房价还是应该以最终审计价格为准。”工作人员说。
  同时,李先生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也称,间隔时间较久,当时的很多细节也无法一一确认,房子的最终审计价格确实比最初的拟定价格要高。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凯认为,李先生委托单位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即委托单位帮助自己“买房”而非“建房”。李先生所在单位委托开发商建设该小区的行为,并没有得到过居民的授权,居民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得到居民的追认,所以这些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李先生所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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