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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手表是仿品,气人!
律师:商场事先告知,不算欺诈
  • 2013年11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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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1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临沂市民王先生购买了一块手表,商场在出售时告知手表外观经过改装。后来,王先生送检时得知手表为仿制,认为商场行为属欺诈,将其告上法庭。
  2011年初,王先生花1万元在市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只手表。购买后,商场把该表作出外观件经过改装的检验鉴定证书交给王先生,他并没有表示异议。2013年6月,王先生将手表送去维修点维修时,维修点以表非原厂出品拒绝维修。后经检验,王先生的手表为仿制,这让他很生气,一怒之下将商场告上法庭,称其欺诈消费者。
  后经法院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本案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遭遇仿制的假冒商品请求赔偿的情形,在审理中,争论的焦点在于,被告的消费欺诈是否成立。
  所谓消费欺诈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存在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购买手表时存在这样一个细节,商场将对该表作出外观件经过改装的检验鉴定证书交给了他,这表明对于该手表并非原装而是经过了改装的事实告诉了原告王先生,而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可知被告并未隐瞒该商品的具体情况,原告对于手表的真实情况是知晓的,其也并未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不存在消费欺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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