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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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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28日热线消息(记者 英子)市民章先生购买了一处商铺,约定首付款之后在限定日期内付清其他款项,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章先生始终未能交清房款并拒绝承担责任,房产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 2007年底,临沂市民章先生购买了一处商铺,并与房产公司约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即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 合同签订后,章先生支付了首期房款但未再支付其他款项。2008年底,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将付款期限延长一年,逾期按预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交房时间为付清总房价款。但章先生最终也没有交清房款,并拒绝承担违约金,房产公司将章先生告上法庭。 经法院判决,章先生应支付原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款,并承担违约金。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真实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同时,章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作为买方一直未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可见,被告方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被告章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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