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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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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4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单元楼下的地下室被改为出租房,来往的都是陌生人,楼宇门也形同虚设,这让住在同一栋楼的孙女士非常不满。 “整天进进出出也不关门,太不安全了。”4日,家住北园路一小区的孙女士苦恼地说。据孙女士介绍,她在小区里已经住了五六年,与楼上楼下的邻居也很熟悉。今年7月份,楼上的王先生将自己的地下室租给了一家小型电脑公司。 自从地下室被改为电脑公司的办公区,单元楼里就热闹起来。“说是个公司,其实也就3个人办公。因为在居民楼内设置办公室,租金相对便宜,也可以节省其他方面的管理费等。”孙女士说,虽然在此办公的人不多,但因为有业务往来,每天进出楼道的人很多。为了方便客户进出,该公司把楼宇门整日开着,居民非常担心住宅的安全问题。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案中,王先生不经过本楼层其他业主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作商用,是违法的。 孙女士可以找到地下室业主王先生进行协商,要求其与电脑公司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要求该出租房屋不能用作经营性用房。协商不成功,可以到物业投诉,要求物业出面调解。如果投诉不成功,可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张学凯律师电话:1370539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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