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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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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5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张先生所在的工厂,在与其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书面合同,张先生要求工厂支付其双倍工资遭到拒绝,于是张先生将所在单位告上了法庭。 市民张先生在市区某塑料厂工作,双方于2006年签订合同,期限自2006年1月3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张先生与厂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于2008年3月31日终止了劳动关系。 之后,张先生要求工厂按照平均工资的两倍,支付其2008年2月至3月的工资,但遭到了工厂的拒绝。随后张先生将塑料厂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塑料制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先生2008年2月和3月的双倍工资,但以实际工资为标准而非平均工资。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被告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塑料厂应向张先生支付2008年2月和3月的双倍工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这个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应当按照2月、3月实际工资的两倍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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