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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示发票手机不保修?
  • 2013年12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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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9日热线消息(通讯员 徐开成 记者 左肖)苍山县左先生购买的手机,快一年的时候出现故障,可是售后服务却出现问题,经工商部门协调,免除消费者的经济负担190元。
  去年底,左先生在一家超市手机专柜购买该手机,价格为2060元,经营者为其办理分期付款手续。今年12月1日,左先生意外发现手机在打电话时出现问题,打进来的电话无法接听,拨出去的电话响一声就自动挂断。
  左先生意识到手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他翻找半天没有找到购机发票及“三包”卡,只找到当天的开卡凭证是2012年12月5日,眼看手机就要到一年的包修期,他立即找到超市要求维修。经营者为其办理维修手续,将手机送到临沂售的服务中心进行维修,事后又通知他因为不能提供发票,190元维修费用需要自行负担。左先生感到不公平,就向苍山县工商局提出申诉,希望工商部门调解解决。
  经工商人员协调,销售商表示其与手机售后部联系解决手机维修费用的问题,生产厂家如果不免费维修,他们会为消费者垫付维修费用,左先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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